SEC的指控:

SEC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對 Ripple、其首席執行官 Brad Garlinghouse 及其聯合創始人 Chris Larsen 提起訴訟,指控 Ripple 通過出售未註冊的 XRP 籌集資金。 SEC 聲稱 XRP應該被歸類為證券,並遵守與其他證券相同的法規。

Ripple 的辯護:

Ripple、Garlinghouse 和 Larsen 認為 XRP 不是一種證券,而是一種數字貨幣。他們認為 SEC 沒有提供有關 XRP 可以被視為證券的 Fair Notice (公平通知)。他們還列舉了SEC在對待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其他加密貨幣時的方式來表明該機構的行為是隨意且變化無常的。

法院的分析:

法院根據 Howey Test (豪威測試) 對案件進行了分析。 Howey Test 是最高法院創建的一項測試,用於確定某些交易是否符合 Investment Contract (投資合同,證券的一種)的資格。

法院的判決:

法院裁決 XRP 在向機構投資者兜售情況下被視為證劵,在其他情況下不被視為證劵。

該裁決的影響:該裁決對XRP甚至是整個加密貨幣行業都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Ripple 可能會利用該裁決來辯稱 XRP 不是證券,不應受到 SEC 監管。另一方面,該裁決也可能對SEC未來如何監管加密貨幣產生更廣泛的影響。該裁決表明,SEC 會需要仔細考慮某種特定的加密貨幣是否更像是一種證券還是一種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裁決只是初步裁決而並非最終,可能會受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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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談SEC與Ripple在法院的辯論之前,我們需要先解決一個核心問題——**加密貨幣究竟是證券還是商品?**這也是大多監管機構試圖介入加密貨幣貿易體系的理由之一。

證券(Security)和商品(Commodity)是兩種截然不同的金融工具,在美國,由兩個不同的政府組織監管(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TFC 和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就加密貨幣而言,監管機構們界定加密貨幣是傳統金融體系中的一種金融工具,這對於如何出售加密貨幣、在哪裡上市以及如果發行人逾越標準,誰有權提起訴訟等方面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如果加密貨幣被定義為證券。

證券是代表發行人債權的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債券和衍生品,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監管。SEC 對於證券的界定方法通常參考 Howey Test 這一標準。如果一項交易滿足了這個標準下的要求,則被視為證券,在這種情況下,它應受到聯邦證券法律和法規的約束。

具體來說,Howey Test 用於確定某項交易是否屬於“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並且在沒有進行合規註冊的情況下出售該合同是否違反了美國聯邦證券法。根據該測試標準,如果以下四個要素同時滿足,該交易將被認定為投資合同:

  1. 投資者將資金或財產投入到一個共同企業中;
  2. 投資者的投資是以期望獲得利潤為目的;
  3. 該利潤主要依賴於他人的管理、努力或專業技能;
  4. 任何預期的利潤都是從這個共同企業的努力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於投資者自己的努力。

按照 SEC 的邏輯簡單來說就是指,在美國,在任何一種寄希望於第三方能成功的長線收益裡,只要這樣的交易中有預期利潤的存在,同時經營方本身就是以預期利潤作為其盈利模式的話,這樣的交易模式和經營方自身都必須受到監管。